劳动合同方面咨询我2012年进入广州一公司的分公司并跟其签订了1年到劳动合同工资形式是底薪+提成(年薪保底7万2),2013年到期后我有2个月时间没跟公司签合同,第三个月再跟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说没签合同的2个月不能顺延上一份合同(公司未提前通知),经协商可以将这2个月未够1万2的差额到新合同结束后以补偿给我(差额2998元),合同期为1年。第二份合同签订后过了3个月公司内部发生重大人事变动,跟我终止了第2份合同并重新签订第3份合同(月保底8000),并协议将差额提前给我发放,但是前提是要做满合同期规定的2年否则会在后面工资里扣回。2014年6月由于总公司决定将分公司撤点并将人员调去总公司,我不愿意过去,提出了辞职,获公司批准。现在公司要扣回我的差额,请问这个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