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9:32) 点击:280 |
概要:交通事故索赔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赔付 伤残鉴定 护理费 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 精神赔偿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 交通赔偿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条文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 ??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2、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3、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 X?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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