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卢梅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运营公司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6 15:16)    点击:176

  运营公司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1、资本维持制度

  资本维持制度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因为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而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立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时过境迁,财产无形贬损而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而使公司无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示的范围承担财产责任。资本维持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以下制度:

  (1)禁止公司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

  (2)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其财产,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

  (3)设立公积金以保持公司财产的正常状况;

  (4)在特别情况下,公司可取得自有股份,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以公司拥有的资金从股东手中买回本公司的股份。

  2、资本不变制度

  资本不变制度即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股份转让限制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各国公司法几乎都规定,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一般不得禁止股份的转让。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通常要对股份的转让作必要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有:

  (1)公司正式成立前认购股份转让的限制;

  (2)对特别持有人(如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等)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

  (3)为防止垄断而对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等。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目的在于为了防止发起人变卖股份牟取暴利或滥用投机,保证交易的安全,以免公司万一不能成立,受让人因而受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卢梅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卢梅律师,卢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卢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2833010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卢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渝中区律师 | 渝中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卢梅律师主页,您是第1777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