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冲突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9:15) 点击:407 |
案例:2006年10月18日,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郁某持授权委托书、本人律师证及苏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要求某医院出具李某的丈夫浦某在该院泌尿科的诊断证明,该院依法给予办理。11月2日,浦某同医院交涉,认为该院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焦点问题:公民隐私权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冲突时,该优先保障何种权利? 分析: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关键是要慎重行事,将法律理解透彻。为了取证就可以窥探他人的隐私?这种说法当然不能成立,恰恰相反,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合法性,其中也包括证据取得方式与途径的合法性,利用违法方式搜集的证据不但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还会导致证据失去其最基本的证明效力。特定的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权了解、记录相关的“限制隐私”。尽管可能导致相关人的隐私被曝光,但这种隐私权因为其本身的表见违法性而理应受到一定程度与范围的限制,因此,这样的举证方式与行为当属合法有效,医院应当依据事实给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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