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1-08-22 09:13) 点击:465 |
原告:严XX,男,汉族,28周岁,苏州,住XX市XX花苑27幢105室。 被告:苏州XX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XX路XX号XX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费XX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苏州市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案字〔200X〕第XX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700元、加班费305元、汽车保养费205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双倍工资款差额8663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主要内容有:1、原告为被告提供驾车劳务,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日;2、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10000元作为风险押金;3、被告支付原告基本报酬人名币1700元/月,超时加班费20元/时。 4月30日,被告安排原告前往园区XX控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供驾车劳务,工作时间每日10小时。11月2日,被告要求原告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因对合同内容有异议而拒绝补签。被告要求原告离职,双方当日办理交接手续。 后原告因讨还押金及工资不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以原告所驾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为由裁定原被告间为非法用工关系,对原告提起的双倍工资要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前往运管部门了解原告所驾车辆有道路运输证,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在仲裁期间被告自愿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人名币。 根据《劳动法》第50条和第36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700元、加班费305元及原告所垫付的汽车保养费205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82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一倍工资合计8663元整。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苏州XX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司机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被告出具; 2、苏州市XX轿车维修有限公司结算清单及维修发票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3、10月份加班费发票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4、原告中国银行储蓄卡交易记录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5、苏州市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仲案字〔200X〕第XX号裁决书复印件1份,原告持有。 此致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5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