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鲁春雨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手术粘连,起诉书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1-08-22 09:13)     点击:311

  原告王XX,男,23岁,汉族,辽宁,中专,XX电脑(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苏州市高新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医院,苏州市XX路XX号。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69.3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病历复印费5.5元,共计15388.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13日22:00,原告右手手背被菜刀割伤,23:00左右至被告处就诊。被告手外科当即行神经、肌腱断裂吻合术。3月30日出院时,原告因右手小指不能背伸而对被告医疗行为提出异议,被告告之此为正常现象,功能锻炼后可以恢复。 4月份,原告仍因右手小指不能背伸而多次前往被告处复诊,被告均没有给予特别处理措施。5月5日原告再次复诊时,被告告之原告右手小指不能背伸是因为存在粘连,需要行修复手术。5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做了第2次手术。6月2日,原告出院。

  现原告认为自己需要行第2次手术是因为第1次手术没有吻合成功,而非被告所言是因为手术并发症粘连引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原告持有;

  2、原告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3、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份,原告持有。

  4、病历复印费收据复印件1份,被告出具。

  此致

  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4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鲁春雨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鲁春雨律师,鲁春雨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鲁春雨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1558096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鲁春雨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鲁春雨律师主页,您是第618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