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粘连,起诉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1-08-22 09:13) 点击:311 |
原告王XX,男,23岁,汉族,辽宁,中专,XX电脑(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苏州市高新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医院,苏州市XX路XX号。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69.3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病历复印费5.5元,共计15388.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13日22:00,原告右手手背被菜刀割伤,23:00左右至被告处就诊。被告手外科当即行神经、肌腱断裂吻合术。3月30日出院时,原告因右手小指不能背伸而对被告医疗行为提出异议,被告告之此为正常现象,功能锻炼后可以恢复。 4月份,原告仍因右手小指不能背伸而多次前往被告处复诊,被告均没有给予特别处理措施。5月5日原告再次复诊时,被告告之原告右手小指不能背伸是因为存在粘连,需要行修复手术。5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做了第2次手术。6月2日,原告出院。 现原告认为自己需要行第2次手术是因为第1次手术没有吻合成功,而非被告所言是因为手术并发症粘连引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原告持有; 2、原告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原告收集; 3、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份,原告持有。 4、病历复印费收据复印件1份,被告出具。 此致 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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