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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婚生子上户口要交公益金,看依法行政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0-12-20 10:31)    点击:110

四川绵阳小伙子邓某某再婚生子,给孩子上户口时候,被告知再婚生子需要缴纳1万元公益金,才能办理户口。当地《上户审批表》需要经过社区、街道等三级签字盖章,才能到派出所办理上户口手续。什么年代了,违法的“内部规定”还在破坏社会管理,说明法治和依法行政任重道远。

一、《上户审批表》是基层权力错误使用和畸形利益分配交合的产物。

《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才是户籍登记主管部门,并且户口实行登记制,不存在审批问题。

社区以及街道等三级部门并无户口登记管理职权,更无“审批”权限。《上户审批表》的诞生和执行,源于公安机关与社区以及街道等三级部门权力“妥协和谅解”的产物。如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户口登记职权,哪有社区以及街道等三级部门“审批”的余地?怎么还能收1万块钱“公益金”?

1万块钱“公益金”自然是有关部门的“创收”了。法律依据自然是没有的。基层行政机关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搞“创收”,挟权力与民争利,行违法之实。

二、改革不彻底和基层组织谋求自身利益的产物。

基层行政机关以服务职能为主,少有行政审批权限。基层行政机关仅靠财政拨款难以满足机关自身逾规行政支出。出于自身利益驱动,“乱收费”,用与社区和公安机关“合作”的方式,借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职权,迫使百姓服从并缴费。

治理单位小金库,禁止行政机关乱收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都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如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不“出借”权力帮社区以及街道等三级部门开道,依法办理户籍登记事项,百姓户籍登记就不会被其它三部门阻挡,更不用额外交什么“公益金”。

三、户籍登记实行登记制,不存在行政审批程序。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公安机关有责任为每一位公民依法办理户籍登记,减少和避免中国公民无户籍现象。

四、棒打婚姻自由,干涉再婚夫妻生育权。

再婚夫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生育规定的,有权自主安排生育,不存在初婚或者再婚生育的区别。区分生育夫妻是初婚还是再婚,首先干涉了公民婚姻自由,剥夺和歧视再婚夫妻生育权利。这样做首先是违反法律的,也不符合社会价值,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五、开生育倒车。

少子化背景下,人们普遍不生育,少生育,即使是二胎政策放开,人们生育意愿还是很平淡。舆论戏谑之下,甚至喊出“为国生娃”的口号。足见人口形势不容乐观,急需要提振人们生育意愿。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别地方基层组织还逆潮流,开倒车,给生育以及户籍登记人为地设置违法障碍,阻挡人们生育,着实不应该。这不是一般性错误,这里面相关人员缺乏社会大局观,缺乏使命感,缺乏责任感。

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杜绝假借行政服务谋求机关利益。

社会治理是系统工程,要管住职权部门的利益冲动,用好权力,管好权力。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和服务公共机构,不应该有部门利益。管理和服务好社会才是部门最大的利益。任何不当谋求部门利益的行动都可能导致违法以及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七、居民公约本质是居民自律的约定,要合法。

《居民委员会自治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主自治性组织。

《居民委员会自治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备案管理职权,及时纠正违法的居民公约。

国家生育政策致力于鼓励依法生育。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生育配套建设,让生育不再有障碍,减少托育孩子困难。孩子从出生之日起即可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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