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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印章OR控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0-04-27 23:11)    点击:132

 

2020年4月26日上午,李国庆“抢夺”47枚公章的消息,当当网报警火起。

阚敏在代表当当网接受《中国企业家》等媒体访问时,澄清了当当当前的股权结构为:俞渝持有52.23%,李国庆持有22.38%,双方的孩子持有18.65%,代持在父母名下,“每人一半”。其余管理层一人持有3.58%,一人持有2.93%。那么,孩子的18.65%股份代持在谁手中,股东表决权也要由谁代为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重要加在谁手中。

李国庆“抢夺”47枚公章究竟是合法的“接管”行动,还是“丛林规则”夺权,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表决权结构。

一、同股同权。

根据闞敏介绍的当当网持股情况,一旦章程规定“同股同权”,李国庆根本没有可能在股东会通过诸如修改章程和选举董事会,含改选执行董事。当当目前应该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修改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俞渝只要不支持修改章程,姑且不论李国庆能不能取得管理层持股人支持,不论其子股份是否代持在他名下,李国庆都没有机会争取到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支持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那么,李国庆提议召开的股东会都是不合法的,该股东会通过的修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不合法。

2、选举董事会需要至少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37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股东会职权。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其他事项都按照《公司法》第43条进行表决。当当网对外表态称选举董事会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包括改选执行董事。可见其章程对选举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是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李国庆目前持股情况,显然是无法达到这个要求的。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或者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本条规定,李国轻是没有机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更遑论股东会决议了。

俞渝的官方表态感到荒唐也就不足为奇了。俞渝的底气就来源于其对当当网的控股权。相比之下,李国庆做法令人唏嘘。

二、同股不同权。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国庆持股22.3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股东表决权相对于出资比例可以扩大或者限缩。一旦当当网章程规定李国庆每股表决权大于一个表决权,其股东权就被定向放大,李国轻就有机会取得修改公司章程和改选董事会要求的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支持的要求。

李国庆的股东表决权放大到一定比例,争取的支持也达到法定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李国庆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无疑是合法的,其股东会决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在他主持下做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改选董事会也是合法的;李国庆根据股东会决议“接管”公司,“取走”47枚印章很难说违法,“抢夺”公章也就无从谈起了。

如果真实情况果真如此,李国庆的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合法、股东会决议合法,当当网关于“印章失控”期间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公司不予承认的声明就是无效的。

“抢夺”印章方式试图控制公司的行动合法还是违法,就要看李国庆组织的股东会是否合法。采取上门抢公章来实现“夺权”这一举动,无论结果如何,对于当当网整体品牌形象、正常经营以及未来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和不易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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