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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强求正义者的注意义务 ----小偷溺亡,追者无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0-04-20 09:50)    点击:137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情回顾工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小偷家属提起诉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损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之所以驳回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要从几个方面看:

一、小偷偷工地电缆的行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否定性法律评价。盗窃是违法行为,如果数额较大,达到“盗窃罪”追究的量刑起点,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无不当,是应当被褒扬的,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行为,应当被肯定。

二、跳河逃逸是张某自己选择性行为,危险是小偷自己创设的,不是三名工人创设的。小偷水性不佳还自行跳河,三名工人对此并不知晓。跳河是小偷主动选择,明知自己水性不好,却向水深处游,这一系列行为均系小偷一个人的意思和行为,三名工人并无逼迫或者劝诱。相反,小偷三名工人上岸劝导制止不理。

如果小偷听从三名工人上岸劝导,就可以避免溺亡的悲剧。上岸,可以活命,避免溺亡,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即使因为偷盗数额较大财物,被追究盗窃罪,视犯罪情节,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判处无期徒刑,生命还在。小偷如果积极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减刑也未可知。可见,溺亡是小偷主动选择的结果,与三名工人无关。

三、三名工人无救助义务。小偷跳河逃逸与三名工人追赶并无必然关系,小偷可以选择不跳河,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相反,在小偷跳河以后,三名工人曾劝导小偷上岸并及时报警,已经做了相应救助。

四、三名工人无下水救助的能力,救助要量力而行。三名工人水性不佳,不能苛求三名工人冒着生命危险救助小偷。要求别人做超过自身能力的事情,是不合理的。况且,三名工人已经报警,警察来了,自然会救小偷出水的。不幸的是,小偷没有等到警察到来就溺亡了。三人未下河救小偷并没有明显过错。

五、小偷逃跑中的意外事故,不能让正义者畏首畏尾,应鼓励正义的伸张。本案中,三名工人制止小偷盗窃并追赶小偷,以挽回损失,是正当和合理的,应当得到肯定和弘扬的。不能对正义者附加过多不合理的要求,以至于正义者顾虑重重,不敢伸张正义。好的法律,应当是鼓励正义,让正义者义无反顾地伸张正义。

吴江区法院的判决不但很好地适用了法律判决此案,也充分平衡了各方社会关系,达到了很好社会效果:否定盗窃,肯定三名工人的正义行为,人民从本案可以看到,伸张正义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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