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拆迁受案范围的肯定性规定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22 15:27) 点击:285 |
《行政诉讼法》对拆迁受案范围的肯定性规定是什么?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受理拆迁行政纠纷案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两方面规定。 肯定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上述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在拆迁行政诉讼中难以对号入座外,其他七类概括性的规定均能对号入座,而且该法第11条第2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留下了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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