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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11-27 10:16)    点击:475

在我们律师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到的大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以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只要经过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即明确了事故双方的责任,据此双方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比例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就是承担责任的充分证据。但我们在这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行政确认,它所确定的责任与最终的民事并不是一回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损害赔偿的证据。其作为一种证据,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责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最近我们代理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就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认的责任与最终民事责任不符的情况提出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在20114月的一天深夜,一台斯巴鲁轿车发生单方事故,车上的四人全部死亡。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车上的四人均处于醉酒状态,本车的驾驶员对这次事故负全责。车上的其他三人的亲属对本车司机的父母提出近两百万的巨额赔偿请求。我们在接受驾驶员父母的委托后,仔细核实事故前后情况,大致是同车的四人因为参加同事的聚会,在一起长时间喝酒,在聚会后又一起乘车发生事故。经过认真研究案情,我们在庭审中提出,首先,其他三人明知司机处于醉酒状态,不仅不加以劝阻,反而一同乘车,说明他们愿意自担风险;其次,这是种好意同乘的行为;再次,他们在乘车的过程中均没有系安全带,对自身损害有一定的过失。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司机的父母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一种证据,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及法庭质证情况,可判决是否采纳,法院对相关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全面司法审查后进行确认,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或不妥当,法院可对其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当事人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以自己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判决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如何分担,而非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和责任为依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须经双方质证后,方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事实不符的地方提出异议,来更好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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