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11-27 10:16) 点击:475 |
在我们律师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到的大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以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只要经过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即明确了事故双方的责任,据此双方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比例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就是承担责任的充分证据。但我们在这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行政确认,它所确定的责任与最终的民事并不是一回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损害赔偿的证据。其作为一种证据,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责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须经双方质证后,方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事实不符的地方提出异议,来更好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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