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15 19:05) 点击:299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事欺诈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两者在行为目的、手段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⑴主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以签订合同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而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也有诈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只是为了用于经营或者基于以前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借以创造履约条件等,其主观上是以追求谋利为目的。⑵客观方面不同。一是诈欺的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假冒合法身份,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二是诈欺的内容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则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是履约前提下的欺骗。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所以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只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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