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代理词13837287806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先生的委托,指派李子彬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刘先生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依据相关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被告主体适格,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被告霍玉平系某区某村村民,所居住的房屋建立在本村集体分配给其整个家庭(户)生活居住使用的宅基地之上。被告之父已经年迈,该房屋的日常管理、尤其是重大事项均由被告负责。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自己居北屋,父亲居东屋,砸伤原告的砖系从被告之父居住的东屋上落下致使原告受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告在被告家中从事劳务活动,被其房屋顶上落下的砖头砸伤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2日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在被告家中做外墙粉刷业务,一块从被告家中房顶落下的砖头砸中原告头部,致使原告当场昏迷,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当时在现场的有和原告共同工作的刘某等三人,他们在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以及在庭审中均认可以上事实。同时被告自己也向法院提交过一份事发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在其家中工作遭到人身伤害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尽到妥善管理房屋义务,致使砖头被风刮下砸中原告,应当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三、 承揽关系成立与否不影响被告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风险不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观点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致自身受伤,被告不承担责任。对此,本代理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合同法》第251条真正的法意应该是对于定做人交付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标的物是物)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并非被告理解的在工作过程中给承揽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免责。《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也支持了本代理人的观点。 综上,被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子彬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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