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子彬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安阳律师李子彬谈介绍贿赂罪13837287806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08-23 10:40)     点击:770

介绍贿赂罪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介绍贿赂犯罪的一个起点数额标准,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所谓不满上述标准,是指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员的80%以上即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的80%以上且16万元以上。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岁要介绍贿赂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并且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至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击法人员介绍贿赂,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白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向上述对象介绍贿赂,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至

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介绍贿赂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

失.且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本罪的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即在受贿、行贿双方之间沟通、联络、撮合,起媒介作用的行为。其行为形式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为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介绍贿赂;二是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的。如果只是口头表示引见,介绍双方相识,并无具体撮合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使贿赂行为未能最后实现的,均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也包括非公职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介绍贿赂的直接故意,且故意的内容是以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为目的。

     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介绍贿赂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法定的标准,但多次或向多人介绍贿赂,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应当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另外,在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居问关系,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在形式上与介绍贿赂都具有居间或中介的性质,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淆。

     2.本罪与教唆贿赂犯罪的界限。教唆贿赂通常是采取暗示、劝说、引诱之类的手段,使行贿或受贿一方产生犯罪意图,从而实施贿赂的行为。对此,应当按照教唆犯罪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以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定为介绍贿赂罪。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有的自称与某某领导有关系,以打通关节、代人办事为借口,诈骗他人钱财,但实际上据为已有,没有介绍贿赂。这种情况属于以介绍贿赂为手段的诈骗,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犯介绍贿赂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被追诉前,是指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子彬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子彬律师,李子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子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5688060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子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阳律师 | 安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子彬律师主页,您是第3653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