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成功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1 09:30) 点击:431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衡泰律师所接受被上诉人王xx、沧州xx螺丝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朝霞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王xx、沧州xx螺丝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xxx汽配件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法庭的审理,现仅就二审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采纳。 一、二审庭审时,上诉人当庭提交补充证据1-6,用于证实上诉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主张,该组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间前已产生,一审时上诉人没有申请延期举证,二审时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二审当庭提交该组证据的正当理由,依法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更重要的是该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包括当庭质证意见,补充意见如下: 1、补充证据1不具有真实性 1)、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的签章有问题。签章是“检验专用章”,但该页最下端注明确写明未盖“测试报告专用章”无效。然而,检验报告封面后注意事项1明确写明报告无本所“检验报告专用章”无效。三方不一致,证据本身相互矛盾。 2)、补充证据1报告日期是2004-05-27,签章是“检验专用章”,一审上诉人提交证据10是两份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一份报告日期是2003-07-17,签章是“测试专用章”另一份报告日期是2009-01-07,签章是“测试专用章”。合理逻辑判定,2004年应是“测试专用章”。(一审两份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补充证据1的两页是不同年份的拼凑;2004-05-27的报告公章却使用的是至少在2009年后的公章。签章真实是报告生效必备条件。显然,补充证据1是不真实的。 2、补充证据2购销合同不具有真实性 1)、上诉人商标注册日为2004-12-14,购销合同日期2004-05-02,合同日期早于商标注册日,但合同内容中已写明上诉人已注册“凌莹”商标。合同的内容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证相矛盾。合同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2)、购销合同的乙方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04-04-14,购销合同日期2004-05-04,补充证据1记载检验到样日期2004-05-25,21天内,乙方在2004年,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不可能生产出购销合同中那么大数量(详见购销合同),价值64多万元的产品。 3、补充证据3,公证书是真实的,但公证书中网站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公证书的时间是2014-04-21日,公证书中网站的内容是上诉人及相关联客户网站的内容,网站的业主可以人为操作网站上的内容,网站的内容是不真实。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补充证据3,不能证实上诉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主张。 4、补充证据4-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补充证据5,被上诉人申请注册商标日2010-12-18,早于户口本2011-04-14. 5、补充证据6,证人是补充证据2中的乙方,是上诉人的关联客户,具有利害关系。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结合补充证据1与2,补充证据6是不真实的。 二、补充证据7被上诉人认可。该证据第五项说明被上诉人是生产17年之久的专业螺栓企业,螺栓产品在市场是畅销的,这是上诉人侵权的原因。 三、上诉人提交的(2011)闽民终字第333号判决书,上诉人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结构的创新,与商标侵权不具有关联性。享有专利的螺母与没有专利的螺母,都属于同一商品螺母,在商标侵权上,法律地位平等,在享有专利的螺母上违法使用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依法构成商标侵权。 四、上诉人主张在先使用权不成立 1、本案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商标法》,该部法律没有设立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上诉人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13年5月1日施行。本案二审开庭是2014年4月29日,一审立案于2013年6月,早于新法施行之前。 2、上诉人一审不能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二审提交证据人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实上诉人在先使用商标主张,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上诉人主张在先使用商标基于违法的事实,假使适用新法也不能产生在先使用权。 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和范围,规定的具体明确。不同类别间没有任何交集。否则与《商标法》第51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相悖。 上诉人是合法的“凌莹以及LY字母组合”商标的使用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依据《商标法》第51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上诉人依法应仅限于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使用注册商标,上诉人擅自在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中使用注册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基于违法的事实,是不能产生在先使用权的。 综上,在先使用权限于未注册商标;本案上诉人已注册商标,不能基于违法事实产生在先使用权。 上诉人的上诉、中止审理具有恶意,目的在于拖延侵权时间,继续非法获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另外,追加赔偿10万元。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衡泰律师所 李朝霞律师 201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