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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16 13:10)    点击:505

如何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爱情与婚姻是人类永恒的思考。在爱情与婚姻当中不同人及不同的家庭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就像看体育比赛一样,结果永远是人们渴望知道但开始又无法预测,这也许就是爱情与婚姻成为人们永恒思考的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因素在爱情与婚姻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何维护好婚姻家庭,如何维护好自己在婚姻家庭中权益,如何让在婚姻家庭发展中有过错方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些问题一直都是人们不断思考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下面我就签订协议过程中人们需要注意的内容发表个人一些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 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三、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避免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效力的约定。

(一)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赠与是单方法律行为,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可以随时撤销,换句话说,未完成的赠与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你提起离婚,对方以协议要求将所有财产都归他所有,要求你净身出户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说你们约定了这种条款是属于无效约定。

四、婚内财产协议如有违反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或妨害善意第三人权利的约定,其效力是受到限制的。

(一)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二)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李钊律师分析:

经济因素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其在人们的爱情及婚姻过程中 ,经济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婚姻的缔结、延续和终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婚姻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经济因素在婚姻缔结中的作用,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中 ,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并受这些经济条件的影响。因为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 ,缺乏经济基础的婚姻是难以维系的。正如一位女性网友所说 :宁可不爱 ,也不要贫穷的爱情。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到底占多大比例 ,我们无从确定。但不可否认的是 ,现在的青年人在择偶过程中 ,经济因素总是或明或暗地左右着他们择偶 ,使婚姻成为一种含有经济因素的社会活动。尤其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 2011813日颁布实施之后,仿佛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人对此提出质疑,甚至持非常悲观的态度。特别是妇女,对此甚至要发起声讨。认为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在当前社会生活习惯下,都是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女方父母出资购嫁妆。如果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女方将无家可归。实践中也已经有一批人掀起房产加名热潮,认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才真正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该规定的颁布,对我国的风俗习惯(男子继承制)、婚姻缔结基础(观念上以感情为要件而实际上重财产)、婚姻家庭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坦诚相对,真心为家庭着想,其实有没有协议约束并不是很重要,同样,有了协议,对家庭的发展也是有其好处的,至少可以对想要犯错的一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对没有过错的一方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每一个人及每一个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

(李钊律师:江苏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电话:18762151252, QQ:193946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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