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现有立法框架内对商铺转让费性质之探讨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8 17:37) 点击:241 |
【店铺转让】现有立法框架内对商铺转让费性质之探讨 【店铺转让】现有立法框架内对商铺转让费性质之探讨 (一)合法性探讨 所谓商铺转让费,是承租人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权而向转租人所支付租金之外的一种对价。确定商铺转让费的数额,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有形资产的费用,即承租人对门面进行装修而添附的固定物因固着于商铺而无法收回投资成本,承租人于是选择从次承租人处以转让费的形式获得一些补偿。在实践中,有形资产的费用有时还包括一些经营设备及余留商品的价值。 2.无形资产的费用,即次承租人为获得该商铺良好的经营环境、商业信誉、人脉资源、供货渠道等无形资产而支付的对价。具体来讲,该商铺可能地理位置较好,客流量较大,周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商业经济规模,亦或是经过前几任经营者的苦心经营,积累了良好的人脉基础,拥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创造了一定的品牌效应。这些都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次承租人带来客观、迅速的经济利润。 3.租赁期限,次承租人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而向承租人所支付的对价。转让费收取的多少往往都与该商铺剩余的租赁期限有关,剩余租赁期限越长,转让费越高。我国法律对商铺转让费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界定,亦无相关的条文对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产生的转让费问题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商铺转让费的产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铺的流通,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经济要素的优化配置,应当认定为合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因此,商铺转让费的收取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性探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论是基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是剩余租期的长短,店铺转让费的存在在一定程度范围内是合理的。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不利于经济持续有序地发展。一是转让费随商铺转让次数不断增加,没有规范。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大多数商铺转租时都要收取数额不等的转让费,承租人在承租商铺后,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基于商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是剩余租赁期限,都会在转租的时候考虑收取次承租人一笔转让费,而商铺多次转让后,转让费便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出现“天价转让费”等不合理现象。二是职业投机转让者的出现。一些房产中介或者个人恶意承租商铺,空置而不经营,只为在转租“下家”时赚取转让费差价,成为“炒铺”一族。以上两种情况均系立法空白情况下出现的不合理现象,需要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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