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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病情发生保险事故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9-09 15:20)    点击:235

隐瞒重大病情发生保险事故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案例

20121218日,朱某为丈夫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终身重疾病保险,双方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21218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1219日。随后,朱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保费,三年共交了9670元。2015102日,被保险人王某因病住院,2015103日,被保险人王某因病去世。随后,朱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相关资料和申请,请求理赔保险金。保险公司经查证,确认被保险人王某曾于保险合同签订前曾被医院诊断患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贫血等多项疾病,遂以投保人投保时隐瞒重大病情为由,向朱某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将朱某所交保费金额9670元退换给朱某。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朱某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答:首先,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朱某依据合同的约定交付了保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应在法定的期限即合同生效两年之内提出,而本案的保险合同于20121219日生效,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二年,即至20141219日。保险公司于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保险事故的20151024日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超过提出解除合同的期限,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朱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保险理赔金。

虽然朱某在投保时没有将被保险人王某曾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朱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二年期限,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其解除权已丧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  李艳波主任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QQ735068247

办公地址:廊坊市银河北路与北凤道交口中房创展大厦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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