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11 18:44) 点击:256 |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个公司的业务人员,经常出差并且应酬很多,有时候资金使用不方便,所以于2010年6月10月张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十万元的信用卡。张某在工作中认识了不少形形色色的人,并喜欢上了赌博,其中一次输掉十多万元,时候总有人追着张某要账,还到张某单位去闹,这样张某也被单位辞退了,张某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用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了9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到期后张某无能力偿还信用卡,银行多次催收均未果,于是银行选择了报警。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分析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是否是犯罪主体,二是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意图,三是是否具备客观行为。 首先张某是该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所以他是本案的犯罪主体。第二个因素是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意图,根据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定,在恶意透支行为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信用卡账户上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申领信用卡协议中有关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而进行透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赌博输了十几万元,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够偿还,仍然用信用卡向银行进行透支,透支后张某也没有想办法积极还款,而是躲避银行的催款,这些行为都表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是张某是否有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是张某亲自办理,虽然当初并没有以办信用卡用于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但当赌博输掉十几万后,张某便想到了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偿还赌债,恶意透支的行为已经发生了,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张某均用躲避方式拒绝,这个拒绝还款的行为也具备了,故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具备了。 根据以上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李艳波主任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QQ735068247 办公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银河北路与北凤道交口中房创展大厦A1-9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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