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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男性也是犯法了,强奸男性入罪还会远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11-06 09:44)    点击:399

猥亵男性也是犯法了,强奸男性入罪还会远吗?

(刑九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修改)

撰稿人:王美娇

每一次法条的修改都会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我想刑法的修改是在众多部门法中能更为引起社会大众关注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实施,时隔四年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就已经出台实施了。有人说,刑法的修改是不是太过于频繁了,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但是看看条文就知道,刑法的修改正是其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一条特别引起我的注意,那就是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修改。原条文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改后的条文是“以暴力、强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修改后的法律条文规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其实前后两个条文的最大区别仅仅是将“猥亵妇女”改成了“猥亵他人”。但是这个对象的差别却可以产生很大的不同。“猥亵妇女”的对象仅仅是指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遭到猥亵可以作为猥亵儿童罪处理;修改后的“猥亵他人”这个“他人”的范围可就大了去了,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只要是己身以外的人就可以认为是他人,当然,本人认为也应该包括儿童在内,只是本条第三款又单独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的规定,即“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就使得对第一款中的“他人”中包含着的“儿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修改使得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这是适合当前的社会大环境的。近来越来越多的男性被侵犯性自由的案件被曝光出来。之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如果造成了伤害可以由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造成伤害,那么对行为人就没有任何的惩罚措施,相应的对被害人也没有刑事上的安抚,笔者认为,这样其实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安定的。此次将强制猥亵罪的主体扩大到男性,将猥亵男性也归入罪中,这就使得男性猥亵男性是犯罪,女性猥亵男性也是犯罪,有利于对男性性自由的保护。除此之外,对于男性遭遇强奸的情况来说,即使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也可以对行为人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而不至于再使男性遭遇猥亵、强奸等性自由被侵犯的行为成为法律的空白了。相信,此次刑九已经将男性规定为强制猥亵罪的对象,那么男性成为强奸罪对象被规定进法律也是指日可待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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