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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我知道、交通事故不慌忙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03 09:41)    点击:42

法律规定我知道、交通事故不慌忙(之一)

撰稿人:王美娇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展、交通发达的社会,会驾驶已经像会骑自行车一样普遍。越来越多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就发生的越来越频繁。遇到事故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是好,也不知道哪一方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有关交通事故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是民事责任同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需要负刑事责任,本篇文章则简单介绍民事责任的主要规定,稍后会专门介绍刑事责任的构成。

1、责任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三种责任。

2、一般责任的适用规则。所谓责任的使用规则就是,在1中的三种责任中每一种责任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规则、原则来承担,亦即三种责任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

保险优先原则。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不问过错,只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规则进行。所以一定要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优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让他们派人来查看解决。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则不足部分要由有过错的一方赔付。

二元规则原则。即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亦即在这种情况下就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其承担责任。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以及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交通事故中都有有过错时,由双方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的过失引起的,按照照顾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则,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但是如果事故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特殊的责任适用原则。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以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转让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责任。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枪多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没有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   李艳波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QQ735068247

办公地址: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四大街南外街A-57号二、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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