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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保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08 16:56)    点击:70

担保之保证

撰稿人:王美娇

在国家法治社会的大进程中,大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借贷变得越来越普遍。由此,再看今天的借款行为,出借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借款能够及时收回往往要求借款方对借贷行为提供一个担保。关于担保的方式常用的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保证。本篇小文将详细探讨一下我国关于保证的法律规定。

一、保证的主体。

提供保证的人我们称作保证人。保证合同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签订。作为保证人,首先必须要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具备此种能力的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保证人。但是,出于国家管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的种类

如果你可以作为保证人,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你一定要明确自己是作为一般保证人还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是有区别的,所以明确二者可以在债权人行使保证权时做出积极正确的应对措施。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一个显著区别是一般保证人享有限速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不得行使(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相应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则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提出抗辩。

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还要注意一下区别。1.保证责任的免除: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4.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如果你做了保证人或者你需要找一个保证人,相信本文中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介绍会给你一些启示,对保证的了解将帮助你更好的行使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   李艳波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QQ73506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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