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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财产,谁也别想动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5 16:17)    点击:63

大家肯定很疑惑,说的这是什么财产呢?其实这是一个法律知识,举一个案例来解释。

小赵于201182日由于资金紧张向小李借款现金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小赵从事货运工作,经常在路上跑长途,20121月份下雪,小赵开车在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从而无法再跑长途赚钱来偿还借款了,借款到期后,小李经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就想到,既然小赵遭遇交通事故,那么肇事者肯定要给予赔偿的,于是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肇事者信息,于是要求用肇事者的赔偿款来偿还借款,肇事者拒绝,于是小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交通事故赔偿款能不能用于偿还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本案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呢?也就是说债权人能够直接向肇事者在债权范围内请求给付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小赵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小赵自身所有,也就是说小李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肇事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小赵没有起诉肇事者要求赔偿的话,小赵的任何债权人都不可以起诉肇事者行使代位权了,所以说向这样的请求权下的财产,除了自己谁也不能动。

河北廊坊李艳波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QQ735068247

办公地址:廊坊市北凤道与永兴路交口华夏铂宫写字楼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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