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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07 15:44)    点击:232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市场的火热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随之大量出现,其中大部分都是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并且购房者以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依据拒绝接收房屋,有些购房者希望以此达到退房的目的,但最终并不能如愿以偿,导致这样理解的原因有以下几条法律依据: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 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商品房交付条件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依据:
   
一、2000年,国务院和建设部分别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 《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项目予以取消。
   
因此,自2000年以后 房屋竣工验收已由原来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变为备案制,房屋验收许可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商品房经其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确认文件,即视为合格,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竣工验收合格的凭证。
   
廊坊市李艳波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QQ735068247

E-MAILliyb661@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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