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非本村村民仍可以继承土地承包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9-18 16:12) 点击:425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物权是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旦死亡,村委会就可以无偿的收回承包地,《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河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规及规章并没有规定,承包人的继承人为非本村村民的情况下村委会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话,村委会是无权以承包人已死亡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也并没有完全的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可以承包本村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况且承包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承包取得的,而是继承取得的。 廊坊李艳波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QQ735068247 邮箱:liyb661@sohu.com 河北省廊坊市第八大街峰尚中心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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