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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1-11-24 17:52)    点击:161

  2011510日上午930分,我正在与一位当事人谈商品房退房委托事宜,突然电话响了,是一位张姓当事人来电咨询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事,从对方说话的情绪能够得知当时很着急,从电话里得知,张某被对方起诉了,我要求张某携带案件材料来我单位谈,约好下午230分,下午我准时到达单位,谁知张某已经等了20分钟了,可想张某当时的心情是多么急切,到单位坐下后,张某开始详细叙述案情。

    张某于1993年带妻子以及子女从四川来到这里打工,为了解决居无定所的问题,一年后从李某处购买了一处三间平房及院落,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宅基地房屋价款为8000元,但始终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至今日,正遇拆迁改造,房价急速上涨,李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产。

    我了解了详细的案情后,为张某依法做了法律分析,明确告知张某案件存在两种风险,一是案件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有法律支持。二是法院可能会征求双方最终意见,对方可能会提出如果不要求返还房屋的话,可能会要求张某支付巨额补偿,这是非常不利的。张某对此风险也是认同的,张某当下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为了能够维护张某最大利益,我及时组织相关资料和法律依据,并到法院与主办人员进行沟通,通过一系列的努力,为当事人要回了几十万元的补偿,张某此时的心情也很激动。

    律师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细节决定成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河北廊坊房地产律师

李艳波律师  联系方式13931640189   QQ73506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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