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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历。自 2001年以来就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小军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的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大小案件。截止目前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解决法律纠纷数万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小军律师法律知识扎实,口才极佳,执业至今获得多项荣誉及良好口碑。李小军律师目前担任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系厦门市思明区第五届商会理事、《厦门商报》台商周刊特邀点评律师、《厦门晚报》政法特刊特邀点评律师,厦门市“打黑除恶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等。李小军律师执业之余潜心参与写作及法律研究,参与撰写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一书(2009年出版)获得读者的一致好评,在律协每年举办的各类论文比赛中获得过多项优秀论文荣誉。“为当事人的最高利益而奋斗”是李小军律师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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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家庭暴力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06 19:12)    点击:803

直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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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尤其妇女居多。有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三番五次指出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立法、执法上能给予重视。

一惩治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我国母法《宪法》,基本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更令人可喜的是,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婚姻法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规定的衔接,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充分予以重视,特别增加了下列内容: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观之,我们的法律制定得还是比较完善的,人类高速发展进入21世纪,我国的改革开放大潮已席卷全国每一个角落、每一寸热土,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民主、自由、法治等各方面已经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加强;但家庭暴力这一历史的毒瘤却还广泛存在,特别是存在于农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可见家庭暴力滋生的土壤并没有荒漠,甚至有生长越来越旺盛之势!

二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Homestic Violence)一词来源于,近来已成为各国人民关注的焦点。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其内容包括肉体上的直接侵害和精神上的虐待、摧残。家庭暴力的特征有长期性、复杂性、严重性等特点。①③④⑤⑥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做怪,封建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还左右着某些人大脑,正是因为如此,侵害者理直气壮的侵害,受害者理所当然的承受成为一种自然习惯,这对受害者来说真是莫大的悲哀!

其次,从某种角度看,是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滋生漫延;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予以劝阻、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对侵害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笔者曾遇到一位受家庭暴力侵害求助法律帮助的妇女,这位可怜的妇女头部被其丈夫打得头破血流,当她头部缠着被血染红的绷带坐在我面前,我问她为何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给予妥善处理时,她无可奈何地说公安机关过来后认为该事件因属夫妻之间“打架”,随便劝劝就走了;有个别好心者建议她直接向法院起诉,等到当事人自诉时因无证据意识无法举证等客观原因最后十之八九是不了了之;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而言,从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可以看出,遭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多属轻微伤,尽管伤痕累累因达不到刑法定罪量刑的最低标准,告到法院往往不会受理,这就让施暴者更加有持无恐,钻法律的空子,采取一些不留下伤痕或无法鉴定为刑法规定最低限度的伤痕等特别手段让受害者受到侵害而投诉失败、状告无门。

鉴此,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暴力事件充耳不闻,漠不关心,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一线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拖拉、推逶、甚至压制的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侵害者肆无忌惮实施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影响及危害:
1
对家庭内部的影响和危害,所以家庭暴力现象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子女的心理均会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直接结果往往会导致夫妻离婚、子女离家出走,一个好好的家将四分五裂;

2对亲朋好友的影响,家庭暴力频发的家庭,亲朋好友往往不敢、不方便过来走动、联络威慑,久而久之则会逐渐疏远,人际关系崩溃;

3对工作学习的影响,不管是家庭暴力的侵害人还受害者,事后都无心认真工作、学习;

4对社会的影响及危害:如前所述,由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家庭的社会职能有三:     A、实现人口的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C、教育后代职能。正是由于家庭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性,所以因家庭暴力导致失业、辍学、离婚、出走等现象就会直接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而进一步危害国家的安定团结。例如由于家庭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屡见不鲜,甚至由于家庭暴力引发夫妻之间制人于死地的恶性事件偶见报端。

综上,家庭暴力对家庭、子女、社会等各方面都是影响巨大、危害严重的,我们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四家庭暴力应对措施:

(一)自我保护

受害人自我保护的民主、法制意识有待加强。我国多层次、宽广面的法律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请求,运用法律的武器的向侵害人讨说法;

(二)广大社会公民、机关的救助

每一个公民应光荣履行举报、检举义务,任何人看到家庭暴力都不应该视而不见,要知道家庭暴力并不是人家的家务事,而是违法的恶性事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对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报案、检举、举报和控告。

(三)建立干预机制

令人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已在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多部门干预机制,公安、司法、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的介入推动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防范。例如:派出所接到家庭暴力案件报警之后,警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其中市内要求在5分钟之内,效区15分钟,农村一般不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后,应将妇女、儿童与施暴者隔离询问,并依据案情提取相应的证据,制作询问笔录,根据妇女、儿童的意愿,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就近送往家庭暴力庇护所——这是辽宁省2002年出台的《处理家庭暴力工作规范》中的规定,这个规定对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的程序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省各市都相继设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之后,辽宁省公安厅把规范的重点放在了干预的具体操作上。

笔者建议及呼吁: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利用便利条件防止、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机构应充分应用其便利条件对家庭暴力事件予以消灭在萌芽状态,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1隶属于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并充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以便能及时调解家庭矛盾,避免家庭纷争,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妇联是最大的民间妇女组织,是反对家庭暴力的主力军,是受害妇女求授、申诉的主要阵地,应利用自己的有利社会地位为受害妇女提供情感支持和精神鼓励,对受害者灌输维权意识,为其提供直接的法律及社会服务。

3司法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原则。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往往以家庭暴力属家庭内部矛盾而不予、甚至不愿受理受害人的请求,笔者感到迷茫?互不认识的陌生人其中一人受到另一人的侵害公安机关会给予行政处罚或是以故意伤害罪送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难道说所谓的家庭内部矛盾真的是要出人命才给予重视吗?恐怕那时可能一切都晚了。

司法机关的有些执法人员维权意识亟待提高,特别是针对某些执法人员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够重视的情况下,首当其冲是加强法制认识。

4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主动介入。社会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要主动介入家庭暴力事件,进行法制宣传,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使受害者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使侵害者摄于法律的威严而主动放弃实施家庭暴力,这样对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北京大学妇儿保健研究培训中心的吴久玲教授通过对1200余名人工流产妇女的调查发现,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既往人流史、抑郁程度密切相关。虽然这两个报告都还有不足之处,但两个研究却拓展了家庭暴力研究的方向,颇具新意。

南京心理学专家陶来恒在对施暴者的心理物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后发现,家庭暴力干预的对象既应该是受暴妇女,也应当有施暴者,而后一个方面难度大得多。 以往对男性施暴者进行干预主要采取制止、教育和惩戒,却忽视了启发他们在性别观念上的感悟和对自身行为的反思,也没有很好地帮助他们学习压力疏导和尊重配偶。通过心理辅导,可以帮助他们成为改善家庭互动模式、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的主动参与者。

五展望:
(一)法规方面:

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由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专家们草拟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不久该法律将会得到实施。专家说,未来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应当是一部社会法,应当比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社会法更具操作性。总之,遏制家庭暴力是个系统工程,需大家共同来推动。

 

(二)观念方面

家庭暴力虽然短期内不会得到消灭,但我们坚信家庭暴力在中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会逐渐失去赖以存在的生存环境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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