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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历。自 2001年以来就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小军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的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大小案件。截止目前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解决法律纠纷数万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小军律师法律知识扎实,口才极佳,执业至今获得多项荣誉及良好口碑。李小军律师目前担任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系厦门市思明区第五届商会理事、《厦门商报》台商周刊特邀点评律师、《厦门晚报》政法特刊特邀点评律师,厦门市“打黑除恶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等。李小军律师执业之余潜心参与写作及法律研究,参与撰写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一书(2009年出版)获得读者的一致好评,在律协每年举办的各类论文比赛中获得过多项优秀论文荣誉。“为当事人的最高利益而奋斗”是李小军律师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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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时代的两岸律师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08-01 17:11)    点击:978

ECFA时代的两岸律师

—浅析取得国内律师执业证的台湾居民在执业中角色与作用

         李小军    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福建与台湾一水相隔,习俗相近,语言相通,台商投资集中地,因有闽台之间的特殊人文和地理关系,福建省法院每年受理审(执)结各类涉台案件在大陆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仅2010年全省各级法院审(执)结各类涉台案件2000余件,占同期大陆法院审()结各类涉台案件总数近五成。随着两岸法律联系日益密切,涉台案件日益增多,越来越多台湾居民在大陆任律师进行执业,作为两岸法律界的使者,促进两岸交流理解的沟通者,他们会为涉台民事诉讼带来什么,笔者认为这是当下两岸律师交流的重点之一,同时也是本文的写作内容。

 

关键词:大陆执业许可,两岸交流,涉台民事诉讼

 

正文:

一、08年—10年台湾居民取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不断发展的形势

随着两岸关系不断发展,涉台案件不断增加,两岸律师业的交流合作领域和方式不断拓展大陆对台湾地区法律服务业予以开放,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以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2008年中国大陆首次开放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来,33次总计有台湾居民1583人次报名参加考试,其中140人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已有16人在大陆律所完成1年实习期,取得了大陆律师执业证。通过率逐年提升。2010424国家司法考试有392位台湾居民参加,共有47人考试成绩合格。

根据国家规定,台湾居民取得大陆律师执业资格,需要经过三个步骤:通过大陆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持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文件向大陆有关部门办理律师资格证;取得律师资格证后,由大陆律师事务所出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真正成为律师执业人员。与此同时,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

目前两岸的法律事务,在很多地带都是空白,这些穿梭两岸的律师们,无意中也在充当开路先锋的角色。大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认为,大陆是一个很大的经济体,对他们来说,到大陆从事自己所学专业的工作,个人事业将在大陆有巨大发展空间,他们认为作为台籍律师,要担起更重要的使命,不能把台籍律师的名声给砸了

尽管获得大陆执业许可的台湾居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大部分是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但是目前两岸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对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紧迫,两岸事务前景看好,将来他们会逐步介入到更多领域,两岸的法律界人士应联手来服务,才能使各种权益得到更好维护。

二、取得大陆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在涉台民事诉讼中所担当的角色与作用

当两岸律师不断交流沟通,促进增长的形势下,作为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要在这当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话题。因为台湾居民本身的独特性,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增长和涉台案件的复杂性,使得台湾籍律师有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去担当。笔者认为,作为台湾居民来大陆执业的律师扮演着:

(一)  两岸法律的交流使者

   由于历史原因,两岸在一个中国内有着两种不同制度,两岸区际法律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在婚姻,合同,以及继承关系等民事法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作为一个在台湾接受一系列法学教育之后来大陆执业或曾经在台执业的台籍律师,其思维方式,办案方法以及对案情的把握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带有台湾地区的风格与特性,也能够让大陆律师体会到台湾的法律思想的特色,学习不同风格的法律思维,构建起两岸之间法律探讨的交流的平台。

其次,台湾地区在法律实务方面与国际接轨较早,在国际司法实务方面的确有着比大陆律师更多的经验,并且,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和方式较大陆有一定的优点。因此,台籍律师来大陆执业,势必会把国际间法律实务的技巧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和方式进行交流,大陆方面也会获得经验水平的提升。

因此,两岸法律人才的流动,带来的不仅仅是新面貌,更多的是两岸法律间的技术交流。

并且,笔者也希望,两岸法律能够在不断交流中,产生创新。

(二)  台湾人法律利益的维护者和沟通者

   近几年来,两岸通商的规模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台商来到大陆开拓商机,这样的投资热潮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法律纠纷,然而,由于两岸之间,虽然文化传统同宗同源,但是在法律事务的实践中依然有着一定差别,再者作为离乡的台商对大陆律师的信任不足,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民事利益维护这一空白地带,十分需要台籍律师来填补。以下暂举几例:

首先,台湾同胞,其在大陆进行诉讼等法律事务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经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证明的身份情况,而且还需要经过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递转,否则,连提起诉讼的资格都不具备,因此,在办理公证、转递时需要当事人多次往返,费时费力。随着两岸法律事务日益频繁,台籍律师办理公证、转递文书时,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台湾同胞完成法律事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实践模式。

其次,由于律师采用自收自支的国际惯例,同胞台湾民众进入大陆民事、商事活动时,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相应的法律事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在不了解大陆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不了解大陆法律实务的情况下,台湾同胞往往选择自主办理有关法律事务,不进行法律咨询或委托,冒险投资,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而现今台籍律师的出现,能够首先是台湾同胞放心咨询,从某种方面来说也是增强了台湾同胞对大陆法律实务的信任感,能够切实地解决这一问题。

再者,大陆的某些法律文书在台湾不被法院承认。在大陆,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是一种非常好的纠纷处理方式,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台湾的司法机关,一般只承认大陆法院的裁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一般不能得到有效承认及执行,这是由于台湾的法律只承认法院的裁决及仲裁裁决。这就更加需要台籍律师从中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宣传。毕竟,台籍律师在文化传统,地理联系和台湾同胞有较多共同点,两者间能够有效的进行沟通,维护好台湾同胞的利益。

因此,台籍律师在大陆执业,对于台湾同胞来说,在同乡情绪下,有着信任感,在实务操作中例如两岸往返,也有着便利。更重要的是,对于大陆法院的裁决的理解,也能在两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中增强。

(三)  一国两制的实践者

 台籍律师到大陆执业是一国两制在两岸司法领域的实践,也是两岸一国两制的成功尝试。通过台籍律师来到大陆,将首先促进台民了解大陆的法律经贸情况,推广两岸之间的经贸交流,提高台上的投资信心。其次,其作为法律工作者,将会致力于两岸法律体系的统一结合,让两岸法律实务不断发展,减少两岸间的隔阂,增加两岸法律人才的理解,这将十分有利于两岸的统一,也有利于一国两制的理念深入台湾人民的心中。

三、律师在ECFA时代的作为展望

两岸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两岸律师不但而且应该要有所作为,特别是台籍律师,意义非凡。终于拿到渴盼已久的律师执业证,成为正式律师,可以独立接案了!”20101212日,首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邱冠魁,从厦门市司法局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内心充满激动地说。正是这张看似普通的律师执业证,意味着邱冠魁今后将以律师的身份在大陆从事法律服务,也标志着福建首位台湾籍律师在厦门出炉。为充分发挥律师在ECFA时代的作用,在此提出一些个人构想:

(一)适时修改法律法规,逐步取消籍律师的执业限制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开端。籍律师作为ECFA时代为台湾个人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没有执业限制,无疑可以大展拳脚,体现律师价值。

(二)充分利用籍律师优势,争取市场业务份额。

ECFA时代两岸经济往来肯定是愈发频繁,必然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众多法律纠纷。相对于陆籍律师而言,台籍律师在处理涉台案件时有两大优势:一是比较容易获得涉台委托人的信赖,二是涉台法律事务往往需要有熟悉大陆和台湾法律制度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此情况下,来自台湾而执业大陆的台籍律师因其对两岸各自法律规定与政策的了解显然比陆籍律师更为熟悉,因而将更容易获得涉台客户的青睐,从而在涉台法律服务中优先胜出。

综上所述,台籍律师在大陆执业已经为两岸的法律交流与互动做出了模块作用,另外台湾律师业起步早,发展时间长,在律师服务的理念、服务的层次、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服务的途径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相信这些心得会传染给立场于在大陆执业的台籍律师,台籍律师这些心得无疑亦会影响大陆律师,律师同行们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合作,显然有利于推动两岸交流与合作、保障ECFA时代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两岸和平统一。

 

参考文献:

郭国文律师 :《律师是海峡两岸法律交流的先行者》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358082363176oo14577  

李梦舟:《论海峡两岸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陈悦: 法部官员吁两岸律师业双向开放》中新社厦门424日电

作者联系方式:

李小军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楼 邮编:361004 电话:(05925866688   email:Li58666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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