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5-22 13:32) 点击:941 |
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夫妻离婚最关心的莫过于小孩的抚养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目前的物质社会,作为重要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显得尤为重要。现本人就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作如下分析,希望对离婚的朋友有所帮助。 1、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前就已登记在案),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房产的所有权属个人,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该方是否于婚前已付清房款、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的共同还款行为,属于仅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但产权登记证的办理时间在婚后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出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给予返还。 5、关于增值部分:若房产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后另一方有出资归还按揭的,则房产一方除返还按揭外,如房产有增值,则一方按揭部分的增值额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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