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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历。自 2001年以来就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小军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的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大小案件。截止目前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解决法律纠纷数万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小军律师法律知识扎实,口才极佳,执业至今获得多项荣誉及良好口碑。李小军律师目前担任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系厦门市思明区第五届商会理事、《厦门商报》台商周刊特邀点评律师、《厦门晚报》政法特刊特邀点评律师,厦门市“打黑除恶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等。李小军律师执业之余潜心参与写作及法律研究,参与撰写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一书(2009年出版)获得读者的一致好评,在律协每年举办的各类论文比赛中获得过多项优秀论文荣誉。“为当事人的最高利益而奋斗”是李小军律师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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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5-22 13:32)    点击:941

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夫妻离婚最关心的莫过于小孩的抚养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目前的物质社会,作为重要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显得尤为重要。现本人就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作如下分析,希望对离婚的朋友有所帮助。

1、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前就已登记在案),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房产的所有权属个人,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该方是否于婚前已付清房款、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的共同还款行为,属于仅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
、如前所述,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
、上述情形,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4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但产权登记证的办理时间在婚后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出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给予返还。

5、关于增值部分:若房产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后另一方有出资归还按揭的,则房产一方除返还按揭外,如房产有增值,则一方按揭部分的增值额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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