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权不容侵犯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20 10:43) 点击:251 |
患者知情权不容侵犯 作者:刘哲 案情简介:袁某,女,因声音嘶哑一个多月到某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院方经会诊,诊断为心因性抑郁,并给予相关治疗,后双方当事人就医疗事宜发生争执,呈诉法院。原告诉称:医院违反通行医疗规范的错误给其造成经济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请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院方反诉,请求袁某赔偿医院垫付的 医疗费4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还包括患者有权知悉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治疗方案等权利内容,这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法院认为院方侵犯了袁某的患者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院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价:在本案中,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法院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两个;一、未尽相关告知义务,二、造成患者损害。因此,此案对患者的知情权进行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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