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机构的紧急治疗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0 10:42) 点击:344 |
浅议医疗机构的紧急治疗权 作者:刘哲 当前,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成为热点,医疗机构如何行使该权利,在此仅作简单的讨论。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也是医疗机构的一种权利,即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没有得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医疗机构也可以对患者实施相应的救治措施,但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权不能对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仅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的补充,是对患者生命的关怀。医疗机构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从根本上,生命健康权属于患者本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这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般原则的体现。但是,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患者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时,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相应的紧急救治行为,具体说来包括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这是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行为的前提条件。患者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往往产生认知障碍,不能正确恰当的行使知情同意权,人的生命价值此时优于其知情同意权,从患者利益出发医疗机构得以实施紧急救治行为。 (二)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如果能够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其自主决定权,但在患者近亲属的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三)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充分保障患者的利益,实施紧急救治行为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即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人员才能实施紧急救治行为。 医疗人员实施紧急救治行为,因为是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所以要求迅速实施,另外,紧急救治,虽然是医疗机构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主动采取措施,但也必须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医疗人员采取的医疗措施应当符合基本的医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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