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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中隐藏的权利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0 10:41)     点击:279

  病历中隐藏的权利

  作者:刘哲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必不可缺少的证据,因此对病历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病历资料主要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件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和患者对自己保管的病历都负有举证的义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疗过错鉴定的最重要依据。因此,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是患者知情权的必然体现,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是患者行使对自身健康状况知情权的常见方式。首先,该权利集中体现了患者对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即患者不仅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而且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健康信息。从法律政策角度看,患者对病历资料所享有的权利表明: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患者并不会因为患病而减损或丧失其人格尊严。随着家长式医患关系逐渐势弱,患者自治观念的不断增加,可以相信,患者对病历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其次,确保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有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医患关系的改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和第17条规定了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方式。首先,申请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请求。其次,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患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供能证明其与患者之间特定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再次,申请人应当支付复印所需的工本费。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且经申请人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印记,以证明副本与原件相符。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病历资料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它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病历资料。主观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不同的医生、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所以,在对主观性病历资料一般不能进行复印。但在发生医疗纠纷需要鉴定时,主观性病历资料需要作为鉴定材料由医疗机构提交鉴定机构。

  在医疗纠纷中,若患者行使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受阻时,其解决的主要方式,其一,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后者责令医疗机构向其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其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也规定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若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患者还可主张损害赔偿,对患者而言,这会是一项更有效且便捷的救济途径。

  特别指出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有以上情况,即使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也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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