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租赁、借用时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分担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20 10:38) 点击:168 |
机动车在租赁、借用时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分担 作者:刘哲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应当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常因出租、出借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而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甚至盗窃犯罪嫌疑人等成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实际控制人。 (二)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第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第三,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租赁、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一是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在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查。三是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的安全提示义务的。理解以上内容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有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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