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隐私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20 10:37) 点击:174 |
在医疗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隐私权 作者:刘哲 医疗行业容易接触到患者的一些隐私,无论中医还是西医,都少不了对病人肢体以及器官的接触和检查,都不可避免地要设计要涉及患者的一些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比如病情的起因、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病理生理上的缺陷等,因此,患者的隐私权在医患关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一般来说,患者的个人情况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无关者公开。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规定,构成患者隐私权有两种情况:一是泄露患者隐私。这种情况是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也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二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是侵害患者隐私权的重要形式。 当然,患者的隐私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患者行驶隐私权时,应受以下限制:一是公共利益的限制。比如传染病、职业病以及一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病情,医疗机构不应当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帮助患者隐瞒相关病情。二是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患者病情隐私权只有在不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受到保护,否则,将不能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同一般侵权责任相同,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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