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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刚好征到我们家的土地,可是在签订《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该《协议书》未经我们生产队队长(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而是征地办自己在协议上代签的。又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最后一页,虽有群众代表签字,但前几页都没有原告任何人签字,而这几页的内容得不到原告任何人的承认;而且征地办还克扣我们的青苗费;被告在办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过程中,先要我们生产队的代表在最后一页签名,而后在没有我们生产队任何人在场情况下,征地办的相关人员才签名及盖章,被告不让原告持有该协议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在这种种不公平的情况下,我们为维权把征地办告上了法庭,但是法院却以此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国家征地是为发展,所以未被受理。律师先生,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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