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08) 点击:137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