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艳玲
刘艳玲律师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艳玲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贵阳律师分析诉争房改房的权属认定一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23:00)    点击:246

  

  [案情]原告:唐世辛。

  被告:乔秀云。

  乔秀云与唐世辛经人介绍于1996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5月21日,双方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调解离婚。后唐世辛以乔秀云在调解离婚时隐瞒本市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为由诉至市中区法院,要求分割该房。

  [审判]

  市中区法院认为,乔秀云曾于t999年11月15日在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定金10200 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房改而转为第四期房改定金。因乔秀云的购买现有住房申请表上未注明填写日期,故应认定其自第四期房改开始之日(2001年7月1日)已参加房改,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乔秀云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即视为进入购房程序,参加房改的房屋即由房改人所拥有。故诉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定金10200元是在乔秀云、唐世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且乔秀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款系从个人财产中支付,故该部分购房定金应认定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而补交的购房款40384.93元系乔秀云于离婚后交纳,应认定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乔秀云虽主张曾将双方诉争房屋的有关情况告知唐世辛,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唐世辛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唐世辛离婚后又以乔秀云隐藏财产为由而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于法有据。因乔秀云于2002年9月25日交款40384.93元系其个人财产,故该款应从评估的房屋价值中扣除,余款61615.067元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因。唐世辛现有住房居住,故该房以分给乔秀云居住,而由其给予唐世辛房屋所有权补偿为宜。因乔秀云有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对诉争的房屋应少分。据此判决:

  一、位于本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3区1号楼5单元301室房屋归被告乔秀云所有。

  二、被告乔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世辛房屋补偿费34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乔秀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加以变更,认为诉争房屋系乔秀云的个人财产,因其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该房定金10200元,故乔秀云应给付唐世辛51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艳玲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艳玲律师,刘艳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艳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4712813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艳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呼和浩特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艳玲律师主页,您是第1490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