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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4-18 07:30)    点击:122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绑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依据该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绑架这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绑架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尚不十分恶劣,有的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下放弃实施犯罪等,对这些行为人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很难准确反映出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些情况,规定较大的量刑幅度,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上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绑架罪的处刑规定,规定了两档刑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绑架行为有两种具体情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某种政治性目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等。应当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的范围,而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情节较轻”的情形内。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主动释放被绑架人,并且未造成被绑架人人身伤害、索要勒赎金额较小等具体情形。根据增加的规定,对符合“情节较轻”要件的行为人,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对其处以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捆绑过紧或者进行虐待等原因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等。“杀害”,是指在掳走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得不到实现或者其他原因,实施故意杀害,非法剥夺被绑架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以向婴幼儿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索取财物为目的,将被害婴幼儿劫持并扣作人质的行为。“偷盗”,主要是指趁被害婴幼儿亲属或者监护人不备,将该婴幼儿抱走、带走的行为。如潜入他人住宅将婴儿抱走,趁家长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幼儿带走,以及采取利诱、拐骗方法将婴幼儿哄骗走等。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界限,刑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婴幼儿是指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对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的界限,仍可参考上述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婴幼儿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无论是将其抱走、带走,还是哄骗走,都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应当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偷盗的婴幼儿死亡或者杀害被偷盗的婴幼儿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绑架罪量刑标准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绑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4年4月8日  法复【1994】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儿童罪或者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8日   法函【2001】68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2000】25号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九)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立案侦查。

笔者:刘武传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1861237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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