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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认定、量刑与犯罪构成要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4-18 07:30)    点击:92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绑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依据该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绑架这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绑架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尚不十分恶劣,有的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下放弃实施犯罪等,对这些行为人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很难准确反映出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些情况,规定较大的量刑幅度,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上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绑架罪的处刑规定,规定了两档刑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绑架行为有两种具体情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某种政治性目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等。应当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的范围,而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情节较轻”的情形内。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主动释放被绑架人,并且未造成被绑架人人身伤害、索要勒赎金额较小等具体情形。根据增加的规定,对符合“情节较轻”要件的行为人,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对其处以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捆绑过紧或者进行虐待等原因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等。“杀害”,是指在掳走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得不到实现或者其他原因,实施故意杀害,非法剥夺被绑架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以向婴幼儿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索取财物为目的,将被害婴幼儿劫持并扣作人质的行为。“偷盗”,主要是指趁被害婴幼儿亲属或者监护人不备,将该婴幼儿抱走、带走的行为。如潜入他人住宅将婴儿抱走,趁家长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幼儿带走,以及采取利诱、拐骗方法将婴幼儿哄骗走等。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界限,刑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婴幼儿是指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对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的界限,仍可参考上述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婴幼儿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无论是将其抱走、带走,还是哄骗走,都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应当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偷盗的婴幼儿死亡或者杀害被偷盗的婴幼儿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绑架罪量刑标准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绑架罪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笔者:刘武传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1861237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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