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的范围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0-10-20 10:20) 点击:367 |
1.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契约、合同、买卖赠与等。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事实,则不属于律师见证的范围。这些事实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我国公证原实行自愿原则,但近年来,由于国家调整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故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如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证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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