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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用来玩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6-18 13:08)    点击:1447

  法律事件的概况

  1997 年,常州市武进区隔湖山庄宾馆在开办过程中,由于无法筹措到注册资金,隔湖山庄宾馆即向时杏英借款50万元。而借款人隔湖山庄宾馆在该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照借款协议归还该借款本息,时杏英于2000年10月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隔湖山庄宾馆归还本息635670元,并分别于2000 年10月20日和2000年10月24日两次向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对隔湖山庄宾馆的相关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央空调一套、隔湖山庄门面房4间、锅炉一台、电梯一台、冷却塔两台、冰箱六台、蒸箱一台、升降机两台)。2000年12月13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武湖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隔湖山庄宾馆偿还时杏英本息635670元。

  该判决生效后,隔湖山庄宾馆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杏英于2001年2月25日向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对已经保全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自动转为被执行财产的隔湖山庄宾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隔湖山庄宾馆的开办单位)诉江苏省隔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于2002年3月27日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2000)常民初字第24号]将此前武进区法院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阶段自动转为执行财产的隔湖山庄财产调解给江苏省隔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由于常州市中级法院该违法行为,导致执行申请人时杏英直接失去对该财产的执行,从而使该财产被隔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非法处分。武进区人民法院迫于常州市中级法院是其直接上级法院,于2001年 7月9日裁定中止对时杏英案执行[详见(2000)武执字915号《民事裁定书》]。

  2003 年9月16日,时杏英就此事向当时的常州市副市长周亚瑜反映此事,周副市长当即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洪生院长联系此事,陆院长要求时杏英将有关资料送给他。为此,时杏英于2003年9月20日向陆院长送呈了《申诉申请书》和相关资料。陆院长也答应交有关部门复审此事。此后,时杏英于2004年又多次找陆院长催办此事,但陆院长一直说已经交给下面办理,却没有任何进展。在长达4年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时杏英认为要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自己的错误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为此,于2006年7月10日依法向武进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武进区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但迟迟不给任何答复。

  在经过三年多的等待恢复执行期间,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时杏英案件的恢复执行申请始终没有给予任何答复。2009年9月4日,时杏英委托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培辰、王朋再次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件的恢复执行和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武进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于同日受理该案的恢复执行申请。

  现在该恢复执行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已经递交2年多,至今仍没有得到武进区人民法院的任何答复,恢复执行申请泥牛入海没有音讯。

  二级法院是在执法,还是在玩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的财产在进入执行阶段自动转为被执行财产,在没有依法履行解除保全执行措施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自己)都不得非法处分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一意孤行非法处分被执行中的保全财产,导致当事人时杏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武进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执行法院,在该案的执行中为迎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时杏英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并不予任何答复。

  我们的执法者每天都在抱怨执行难,难执行。执行难除了外部相关因素制约外,我们执法队伍本身是不是在存在问题?试问,常州二级法院的某些法官你们在该件案件中是在执法,还是在玩法?

  作为司法机关,本应带头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而一些法官却做出这样与法律规定相悖的事情实在令人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司法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途径,如果司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践踏公民合法权益,这是何其悲哀的事情,我们不禁要问,我们还有必要要这样的法律救济吗?

  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司法公正,不是挂在街头橱窗里的时尚物品,也不是一句作秀的口号,是一个事实在在的法律问题,它在考验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是不是心中有法,公正执法,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一个拥有生效法律判决和财产保全的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得到救济和保护,11年的奔波和维权,却被一些法官玩弄于鼓掌之间。

  面对头顶国徽和神圣的法律,请某些法官你们自问一下:你究竟是在执法,还是在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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