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一个月后才住院,律师代理获赔偿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12-02 12:09) 点击:229 |
律师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者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住院治疗,车主认为住院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隔太久,治疗的伤情并非交通事故所造成,拒绝赔偿。伤者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希望可以要回垫付的医疗费。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1日18时35分许,被告胡某某驾驶小客车拐弯时,车辆的右前角撞在骑自行车直行的原告王某某车左侧前部,造成双方车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王某某经指定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后反应;2、后循环缺血;3、双侧硬膜下积液;4、左膝软组织挫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就事故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故成诉。
辩论焦点
1、原告住院治疗的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2014年1月2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一个月之后即2014年2月22日才住院治疗,且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与住院病历上所写的病情不一致,虽然原告的CT诊断报告单上有双侧硬膜下积液的印象,但住院主要治疗的是后循环缺血,该项病情并未在CT诊断报告单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现,且该伤情普遍认为与原告已是72岁高龄有关。被告否认住院病情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2、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及其标准问题。
因住院时间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无加强护理的证明,被告不认可护理费,且认为护理费160元/天的标准过高,法官开始也只同意按照居民服务业的标准支持住院期间13天的护理费。
案件结果
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认可按照160元/天的标准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均是酌情给付。原告的诉讼目的是拿回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在律师的努力下得以实现。
律师分析
原告住院治疗的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因为原告在2014年1月21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当日的CT诊断报告单上诊断为:两额顶硬膜下积液,原告的伤情经指定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后反应;2、后循环缺血;3、双侧硬膜下积液;4、左膝软组织挫伤。而原告于2014年2月22日住院主要是治疗后循环缺血和双侧硬膜下积液,该伤情可能与原告72岁高龄有关,且住院时间距离事故发生之日有一个月之久,其伤情是否系这一个月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存在争议。如果被告提出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有可能对原告不利。如果住院治疗的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原告的住院费用及与之相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都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护理费,律师明白在没有加强护理的医嘱的情况下,主张从事故发生后到出院期间160元/天的护理费标准确实较高,但主张数额相对较高是一种诉讼策略。律师在开庭前即与法官就案件进行沟通交流,庭上据理力争,再加上被告态度恶劣给法官造成不好的印象,最终原、被告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对原告有利的调解协议。
律师心得
律师认为做案子需要细心、敏锐,善于发现案件可能出现的争议并尽力采取措施去补救。同时,要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交流,最好在开庭之前与法官就案情进行商谈,征寻法官的意见,这样不仅有利于得到法官的同情,也会为自己准备法庭辩论提供针对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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