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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遇到的问题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11-21 15:45)    点击:233
    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征。在经济飞速发展、用工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仅就自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表一点看法。

    不管是劳动仲裁还是诉讼,要想胜诉都需要证据的支持。然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很少掌握充足的证据。其中一个问题是有的用人单位不让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便将劳动合同收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虽说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这相当于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并且,对于此类案件,劳动者并不能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一旦劳动者提出此种请求,用人单位便可提供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数次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视情况而提供不同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也存在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的情况,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地位。

    还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空白的劳动合同。空白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签字后便由用人单位收回,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填写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劳动者很难举证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的劳动合同。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劳动者无法证明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或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无法计算时,其合法利益便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

    我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便遇到上述情形。劳动者于2006年便入职某用人单位,2014年因单位以其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免除其运营经理职位,便以邮寄形式向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随后,劳动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然而,劳动者虽声称与用人单位签订过数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手中却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文本。并且,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都是空白的劳动合同,根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是什么。开庭时,用人单位出示了一份2013年与劳动者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却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准确的入职时间。

    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法律法规应对于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加以完善,尤其应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而且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类似权力。当然,为了防止有的劳动者恶意利用法律规定获利,用人单位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全程录像,并在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一份后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我在办案过程中还遇到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某些材料或文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书面材料将成为对劳动者非常不利的证据。我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调到公司负责人成立的另一家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只是单位名称不一样了。用人单位以管理需要为名要求劳动提交了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辞职信,随后以新的名称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3年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自入职时间起算的经济补偿金,然而用人单位提交了劳动者的辞职信作为关键证据,以劳动者曾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劳动关系中断为由只同意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者表示该辞职信是用人单位为了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强迫其所写,但却不能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用人单位的证据,仅支持了劳动者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劳动者应有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单位要求其签署某些文件时应明白单位的意图,并考虑到一旦产生劳动争议该文件可能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影响,慎重行事。

    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律师应当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一方面与劳动关系隶属性的性质有关,一方面也与社会上劳动力的供需不平衡有关。虽然法律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倾斜,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是令人堪忧。一方面国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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