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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应赔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11-21 15:44)    点击:295

律师最近办理了一起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起诉保险公司最终获赔的案例。

案外人A驾驶轿车追逐、别靠B驾驶的XX轿车,致使B死亡,XX轿车车损90000元。该交通事故已经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A的行为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委托人C等系死者B的亲属,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且交通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限内,但原告C等就上述损失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司机醉酒。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搜集了大量证据,并查阅了许多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本案的焦点在于“司机醉酒进而不赔的依据是什么”。针对上述焦点,律师总结了两方面的代理意见,第一,被告首先提出的依据是保险条款,但事实是,司机C及原告手中只有保单,而没有所谓的保险条款;第二,被告其次提出“醉酒不赔是常识”,“其他保险公司对醉酒也不赔偿”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本案经开庭审理,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虽存在故意犯罪的情形,但其故意犯罪行为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全额支持了原告C等的诉讼请求。委托人C等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努力和敬业非常感谢。

律师认为,虽然同一类案子具有相似性,但每一个案子也具有其个性,应该对其独特之处加以重视,并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并不常见,但对于该法条我们应该熟识,以备不时之需。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深厚的法律功底,辅以精深的业务技巧和坚忍不拔的意志,才能不断前进,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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