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受伤,误工期延长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11-21 14:54) 点击:310 |
律师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人系受害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当事人可以先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和已经确定下来的医疗费等部分损失,等治疗终结后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将最终的赔偿金额一并诉讼。这样既可以避免超出诉讼时效,又能先要到医疗费继续治疗伤情。当事人同意了律师的诉讼方案。 律师制作了详细的证据目录和赔偿明细,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并与法官就案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也与对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该案最终在**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 本案的亮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伤情为头外伤后反应,头皮血肿、头皮挫伤,胸背部挫伤,腰部、右膝挫伤,右上肢外伤、右肘挫伤。按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之规定,该伤情的误工期一般为10至15日。律师认为当事人的工作为公交车司机,其的工作状态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其应当在完全恢复健康之后再工作,不能只以伤情来判定休假时间,故提出6个月的休假期间。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认可了律师的意见,同意给付当事人6个月的误工费。第二,当事人的第二份工作配送员一职,由于与公众的生命安全无关,故被告同意给付两个月的误工费,即当事人从事双份工作得到认可。第三,在当事人没有出具加强护理的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努力,被告同意给付当事人半个月的护理费。第四,调解结果达到了委托人的满意。 律师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尽最大可能、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与对方调解时,要据理力争,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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