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原告:王 xx(宝坻区xxx镇xxxx村村民)
被告:宝坻区xxx镇xxxx村村委会
诉讼理由:
我于2015年2月20日经过同张xx友好协商,张xx同意将自己与村委会承包的村南王记坟新规划的剩余宅基地内的土地,转包给xx使用到合同期满。使用面积为180米X42米。承包期限还有15年:2030年6月28日到期。土地的使用权利范围和原承包合同书相同。
原始承包合同书中有明确的规定:“村委会负责水、电主线路的安装和此地块可以用于发展养殖业。”
在2015年4月份,按照承包合同书中(可以用于发展养殖业)的规定,我与合作人李会峰签订了合作开办养殖场协议书,准备在此地块上建养殖场。为此我曾多次要求两委会安装水、电主线路,并出示了原始承包合同书,可两委会成员却以当时没有书记为理由推托不予办理,致使造成了我与李xx签订的合同违约,赔偿违约金直接损失15万元。另外,还使合作伙伴李xx放弃了投资计划,使我的养殖项目流产,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为了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的严肃性,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将xxxx村委会诉讼于法院,请法院主持正义,为我讨回公道,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xxxx村委会赔偿合同违约金15万元。
2:赔偿土地承包差价损失6万元。
3: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4:诉讼费由xxxxx村委会承担。
起诉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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