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天津市津南区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是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租赁对象是四间半房屋及前院还有后面一个院,面积不小,多少平米我不知道,租给承租人他开租赁站使用,往外租一些建筑器材,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找承租人商量合同到期后,涨租金,直至五月底,没有协商一致,我通知承租人到期合同终止,不租给他了,现在承租人表示既不涨租金,也不搬走,如果搬走的话需要我承担他搬迁的费用,合同上并没有此项规定,承租人一直说房子漏了他自己修的,还有装修了一间房子都是他自己花的钱,可这些我们都不知情,他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如果承租人到期不搬的话,我是不是能够起诉他搬走,并赔偿我延期的损失,承租人所要求的我们承担他的搬迁费用和修理房屋及装修的费用合理么,还有现在到法院起诉程序是怎样的,一共是多少时日,因为承租人法院有关系,我担心法院会拖延,希望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