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宏伟
刘宏伟律师
北京 丰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宏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答 辩 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10 09:09)    点击:475

答辩人:尚占全,男,汉族,197085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保定市满城县白龙乡白堡村四区2316号;

联系方式:15130381248

答辩人尚占全因与王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王宪请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没有事实依据、证据和法律支持,灵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和《痕迹鉴定文书》、《医学鉴定文书》存在重大瑕疵。

我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属于正常、安全、限速行驶,王宪驾驶的没有行车执照、驾驶本、没有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违章上路行驶,属于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王宪由于其高血压引发的陈旧性、器质性脑梗塞和脑出血属于非外伤性摔倒,与我没有因果关系(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辩论中展开);本案中我和妻子,也就是本案证人宋金红的积极救治行为是善意的行为,应当受到表扬。灵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勘察、现场调查、责任认定当中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和伪造送检物的行为(将择期另行起诉);本案不是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而是原告王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索尚占全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辩论中展开)。

综上所述,本案尚占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没有造成王宪的外伤行为,其颅内出血的内部器质性损伤不存在刮蹭的过失行为,王宪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尚占全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不是民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而是原告王宪和其儿子王保军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提出司法建议,将王宪和王保军的犯罪行为移交灵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灵丘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宏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宏伟律师,刘宏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宏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0111442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宏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丰台区律师 | 丰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宏伟律师主页,您是第4129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