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10 09:09) 点击:475 |
答辩人:尚占全,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保定市满城县白龙乡白堡村四区23队16号; 联系方式:15130381248 答辩人尚占全因与王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王宪请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没有事实依据、证据和法律支持,灵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和《痕迹鉴定文书》、《医学鉴定文书》存在重大瑕疵。 我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属于正常、安全、限速行驶,王宪驾驶的没有行车执照、驾驶本、没有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违章上路行驶,属于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王宪由于其高血压引发的陈旧性、器质性脑梗塞和脑出血属于非外伤性摔倒,与我没有因果关系(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辩论中展开);本案中我和妻子,也就是本案证人宋金红的积极救治行为是善意的行为,应当受到表扬。灵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勘察、现场调查、责任认定当中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和伪造送检物的行为(将择期另行起诉);本案不是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而是原告王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索尚占全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辩论中展开)。 综上所述,本案尚占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没有造成王宪的外伤行为,其颅内出血的内部器质性损伤不存在刮蹭的过失行为,王宪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尚占全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不是民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而是原告王宪和其儿子王保军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提出司法建议,将王宪和王保军的犯罪行为移交灵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此 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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