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1日参加工作,2001年7月下岗,2003年9月重新上岗,招聘到公益性岗位--市容管理局,做一名市容协管员(同时招工的还有其他人),2006年我们转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2007年7月开始缴医保(后来又补缴2006年8月到2006年12月的医保),医保共缴了8年1个月。2014年7月6号退休,医保公司要我补缴2003年9月到2006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用,2003年9月到2006年7月这期间在市容管理局下属的街道做协管员一直到退休,医保公司的算法对吗? 我可以要求单位帮我补缴吗?要缴应该是由什么单位补缴?谢谢!
另外:我找过鼓楼区市容管理局,他们的答复说:2003年政府没有强制性要缴医保,所以要你们自己补缴,他们说的对吗?问过劳动仲裁工作人员他们说: 即使申诉你也过了时效,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我投诉12345,以下是有关领导的答复: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将情况作如下反馈:一、榕政办[2004]53号《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中,未参加医保的正常生产经营的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于2004年1月1日起,按榕政办[2003]14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4-8-13 17:54回复)
经查,该同志不属于我局人员,没有发生事实劳动关系,我局无权补缴其医保。如要补缴医保以医保中心政策为准,要申诉请到劳动仲裁机构咨询。(鼓楼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 2014-8-14 15:31回复)
烦请刘律师在百忙之中帮帮我,我该怎么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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