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卖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06 12:16) 点击:627 |
大卖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合同签订时原告已在进行申报消防验收,合同签订后7天涉争营业场所已通过消防验收,租赁标的物符合了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在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时回答:解释中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认定合同有效。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另外该合同现已实际履行且合同期限已届满,据此应认定合同为合法有效。 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电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查明本案的以下客观事实: 1、双方于 2、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场地,并提供物业管理、市场宣传、水电等服务。 3、被告在交纳 4、被告陈述于 5、对于被告向原告缴纳的质量保证金30000元,服务保证金1000元,合同押金34749元,装修押金3000元,合计68749元的金额原被告双方并无异议。除质量保证金30000元外,其他38749元双方同意用于抵消被告拖欠原告的同等数额的欠款。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各项欠款。 三、被告主张原告违约,要求终止合同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 1、被告代理人以被告实际租赁面积不足4000平方米而主张原告违约理由不成立。 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面积不符合约定面积即未提交面积不足的证据材料也未申请对面积做鉴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双方对租赁面积已经过书面确认。即使退一步而言,面积不足400平方米,在双方都已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也应按实际面积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而非拒不履行。 2、被告代理人主张因租赁场地消防验收不合格使得被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进而导致合同终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甲方责任之约定,被告如认定原告未履行责任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原告予以更正或改进,原告在一个月内无任何更正或改进的,被告视同原告违约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出示任何提请原告更正或改进的书面材料也未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未被批准的任何证据材料。依照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略)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违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被告代理人主张合同终止即不符合法定理由也不存在任何原告违约进而导致合同终止的事由发生,因此被告也无权终止合同。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明显,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柳 浩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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